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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5條

工業銀行得依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申請增設國內分行,其國內所有之分行不得超過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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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