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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工業銀行直接投資生產事業、金融相關事業、創業投資事業及投資不動產之總餘額,不得超過該行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 前項直接投資生產事業、金融相關事業及創業投資事業之總餘額,工業銀行於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時,應從自有資本中扣除。 工業銀行扣除前項直接投資總餘額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之比率,且其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該條規定之比率加計二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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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