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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各級政府建築或改善之公路、橋樑,合於左列條件之一者,應向使用該項工程設施之車輛徵收工程受益費。 一、因財力不足而以貸款方式籌措者。 二、接受補助款或貸款附有收費條件者。 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可使通行車輛受益者。 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橋樑並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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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