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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 第29條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
第 三 章 公路及橋樑工程
公路及橋樑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應按使用該項公路、橋樑之車輛等級分別計算費額,但每次徵收費額不得大於通行車輛之受益額,車輛等級不同而其受益程度相同者,得按同一標準收費。 前項車輛等級,為增進使用者之利益及工程效益,貨車得包括載重;客車得包括乘載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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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及橋樑工程」的其他條文
第25條
本細則所稱公路,係指國道、省道、縣道及鄉道。
第26條
各級政府建築或改善之公路、橋樑,合於左列條件之一者,應向使用該項工程設施之車輛徵收工程受益費…
第27條
公路工程之徵收受益費者,其間之橋樑不得另行收費。
第28條
公路及橋樑工程之工程計畫,應包括左列事項:一、工程位置、起訖點、長度、寬度及面積。二、工程標…
第30條
公路及橋樑工程之收費年限,應依左列因素計算:一、各類車輛收費標準。二、每日交通量及未來之成長…
第31條
公路橋樑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應設置收費站辦理,公路部分並得視其長度分段設站辦理。
第32條
徵收工程受益費之公路或橋樑,收費期間所需養護及管理費用,在所收工程受益費項下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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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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