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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41條

水庫工程之工程計畫,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工程位置、水壩、高度、蓄水量及工程目標。 二、工程標準。 三、工程期限。 四、工程概算及本益分析。 五、工程規劃圖說。 六、水庫供水分配營運準則。 七、工程各目標之效益比例及其受益範圍。 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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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