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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42條

第 六 章 水庫工程
水庫工程之灌溉目標受益部分或灌溉專用水庫,其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以受益範圍內之土地為徵收標的,向該土地所有權人、典權人或公地承領人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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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工程」的其他條文

第41條水庫工程之工程計畫,應包括左列事項:一、工程位置、水壩、高度、蓄水量及工程目標。二、工程標準…第43條水庫工程之防洪目標受益部分或防洪專用水庫,其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準用第七章堤防工程有關之規定辦…第44條水庫工程之受益範圍及各工程目標,負擔工程受益費總額之比例,依工程規劃功能定之。第45條水庫工程因其營運準則變更時,得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重行公告其受益範圍及分擔受益費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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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