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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0條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工程受益費經徵業務之事項如左: 一、繕發繳納通知單及催繳。 二、送達回證之查核及保管。 三、無法送達案件之處理或簽會有關單位辦理。 四、申請更正及復查案件之受理。 五、徵績查核及報表。 六、滯納清冊之填送及欠費案件之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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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