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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1條

工程受益費繳納義務人收到繳納通知單後,如有左列事項申請更正者,免予先行繳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之二分之一款項: 一、單價與面積乘積,與應繳納費額不符者。 二、繳納義務人姓名錯誤者。 三、徵收標的,已於公告徵收前出售,並已辦妥登記有案者。 四、產權共有,未依持分徵收者。 五、土地與其改良物不屬同一人所有而未分別計徵,經土地所有權人提供改良物資料申請者。 六、徵收標的,確非繳納通知單所列之義務人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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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