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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獎勵輔導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款所稱具體優良事蹟,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對於工程技術事項。有重要研發成果。 二、辦理工程技術服務,有重大成效。 三、適時制止或減少重大災害之發生或防止重大災害之擴大。 四、參與政府機構之公共政策規範制定,或對於災害緊急應變措施或協助救災工作,有重要貢獻。 五、其他有關提升工程技術之具體績優事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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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