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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獎勵輔導辦法 第5條

具備第三條條件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得於每年主管機關公告評選截止日期前,經由下列單位向主管機關推薦申請績優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評選: 一、全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二、地方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三、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單位。 各技師公會得建議績優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評選名單,經由前項各推薦單位,向主管機關推薦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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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