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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獎勵輔導辦法 第8條

評選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或由出席委員過半數推舉擔任之。 評選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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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