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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獎勵輔導辦法 第7條
評選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指派高級主管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就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及主管機關有關主管人員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之組成,機關代表不得逾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主管機關人員擔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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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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