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 第10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10條
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一、許可文件及公司設立登記文件影本各一份。 二、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名冊。 三、負責工程技術業務之經理人或工程技術部門負責人名冊。 四、執業技師名冊及其經公證或認證之受聘同意書影本各一份。但董事長或代表人、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經理人得免檢具受聘同意書。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