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 第9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9條

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負責人之住居所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在臺無住居所者,並應檢具其在臺指定代理人之地址。 二、預定之董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名冊。 三、預定執業技師名冊及其得執行業務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四、預定營業範圍。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