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工程技術顧問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第18條

工程技術顧問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8條

顧問公司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應依下列方式處理及記錄;其紀錄並應至少保存五年: 一、銷毀者,記錄其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者,記錄其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記錄其方法、時間或地點。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工程技術顧問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