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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電話規則 第106條

用戶租用電信機構之機件,應由用戶妥為保管,如有毀損或遺失,應照電 信機構定價賠償。用戶申請拆機或移機,在電信機構拆移前亦同,但因不 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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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