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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電話規則 第25條

公用電話分為左列三種: 一、局營公用電話:由電信機構直接經營者。 二、代管公用電話:由電信機構委託代管戶代為管理者。 三、專設公用電話:由電信機構在申請人指定之建築範圍內裝設者。 公用電話裝設地點由電信機構勘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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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