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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電話規則 第30條
專用交換機之中繼線應向電信機構申請裝設。新裝專用交換機接裝中繼線 對數,由電信機構依用戶性質及實裝分機數,參照左表核定之: 分機具數超過一百具時,每增減二十具分機得增減中繼線一對。 已裝之專用交換幾接用中繼線對數得按左表忙時話務量 (歐蘭) 酌予增減 : 中繼線在十對賀額上每增減○‧六六歐蘭得增減中繼線一對。 (編 註:附表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 第 16979-1698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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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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