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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電話規則 第49條

為確保無線電叫人通信網路免於壅塞,以保障合法用戶權益,無線電叫人 用戶於承租後,其每號連續三日平均每日受信次數以不逾五十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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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