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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電話規則 第54條

用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於電信機構通知之期限內辦理過戶或移機手續 ,逾期未辦者停止其通話,經再通知仍不辦理時,視為用戶自行終止租用 ,逕行銷號拆機:                 一、經查出用戶私自將電話設備租用權轉讓他人者。     二、電話設備裝、移機後,裝設地址之建築物所有權人以書面向電信機構 提出該用戶並未居住於該址之聲明,經查證屬實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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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