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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電話規則 第60條

電信機構對於用戶電話設備租用權轉讓之禁止,除依法院之通知辦理外, 不予受理。                      電信機構接受用戶電話設備租用權過戶申請,在用戶尚未繳清費用前,收 到法院對該用戶電話設備租用權禁止轉讓之通知者,應將其申請過戶之情 形函知法院,並依法院之復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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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