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市內電話規則 › 第66條

市內電話規則 第66條

電信號碼簿由電信機構依用戶在電信機構登記之資料編印之。但用戶登記 刊登之名稱及內容有明顯引人錯誤之虞並經過知而仍不依限改善者,不予 刊登。 電號號碼所刊名稱及電話號碥不得作為主張電話設備租用權之依據。
AI 白話解釋
← 第65條看 市內電話規則 全文第6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