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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電話規則 第67條

電信機構編印電信號碼以每版號碼簿截稿日期前之用戶資料為準,截稿日 期以後新裝及異動之用戶資料,於編印次版時刊登。 臨時電話不刊登電話號碼簿。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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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