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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0條

市區道路線形設計規定如下: 一、平面線形設計應與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圖說相互配合。 二、平面線形之平曲線最小半徑應依設計速率訂定。 三、車道縱向坡度應配合現地地形變化及設計速率訂定。 四、車道橫向坡度於直線段時不得大於百分之四;最大超高於曲線段時,不得大於百分之八。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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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