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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9條

市區道路設計速率,應依道路功能分類、地形分區定之,並符合下表規定。但因現地地形變化特殊,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可者,得為必要之調整: ┌──────┬─────┬─────┬─────┬─────┐ │道路功能分類│快速道路 │主要道路 │次要道路 │服務道路 │ │設計速率(公│ │ │ │ │ │里/小時)地│ │ │ │ │ │形分區 │ │ │ │ │ ├──────┼─────┼─────┼─────┼─────┤ │平原區 │六十至一百│五十至八十│四十至七十│二十至五十│ ├──────┼─────┼─────┼─────┼─────┤ │丘陵區 │六十至八十│五十至七十│四十至六十│二十至四十│ ├──────┼─────┼─────┼─────┼─────┤ │山嶺區 │五十至六十│四十至五十│三十至四十│二十至三十│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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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