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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 第12條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2條
市區道路路邊停車設計規定如下: 一、道路有停車需求且路肩寬度超過二公尺者,得優先採停車格劃設,並不得於行車必要空間劃設路邊停車格位。 二、道路之交通服務水準達 E 級以下之路段,不得劃設路邊停車格位。 三、道路縱向坡度大於百分之七時,不得劃設路邊停車格位。 四、劃設路邊停車格位時,應依停車場法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辦理,視停車需求配置汽車、機車或腳踏自行車停車格位。 五、路邊停車得以停車彎型式設置於公共設施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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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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