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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 第13條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3條
市區道路平面交叉設計規定如下: 一、主要道路與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平面交叉交角不得小於六十度。 二、左轉、右轉專用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二點七公尺。 三、平面交叉之管制以交通工程設施或交通管制措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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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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