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 第18條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8條

各該主管機關為確保行人及腳踏自行車行走之安全,得視需要於服務道路通過之商業區、住宅區、文教區及認有必要之區域,設置為交通寧靜區或行人徒步區。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