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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9條

市區道路公共設施帶設計規定如下: 一、公共設施帶寬度依該路段設置之公共設施及植栽最寬者決定之。 二、依植栽、路燈及街道傢俱之需要留設配置空間。 三、公共設施帶得提供為交通、消防及管線設施物佈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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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