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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2條

市區道路橋梁設計規定如下: 一、橋梁之車道應配合橋梁二端平面車道配置佈設。 二、在橋梁結構安全無虞下,應精簡量體、造型與周邊環境景觀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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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