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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 第23條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3條
市區道路之隧道設計規定如下: 一、隧道橫斷面淨寬,設置單車道者不得小於五公尺;設置雙車道者,不得小於七公尺;維護步道寬度,不得小於零點七公尺。 二、隧道內車道垂直淨高,不得小於四點六公尺;限制車種通行者,淨高不得小於最大可通行車輛高度加零點五公尺,並應設置限高架及警告設施。 三、依需要配置排水、通風、照明、交通監控及安全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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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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