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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7條

市區道路照明設施設計規定如下: 一、依道路功能分類、二側土地使用及行人使用需求,分別計算照度。 二、同一路段照明設施應求一致,並配合街道傢俱設施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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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