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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 第26條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6條
市區道路標誌、標線及號誌設施規定如下: 一、快速道路及主要道路配合地區交通管理或智慧型運輸系統之需要,設置或留設必要之標誌、標線及號誌相關設施或空間。 二、市區道路之標誌、標線及號誌系統配合交通特性與管理整體規劃設置,並定期整體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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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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