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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8條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規劃設計,視實際需要辦理下列調查及分析: 一、地形、地質調查及分析。 二、土地使用調查及分析。 三、交通特性調查及交通量預測分析。 四、公共設施調查及分析。 五、其他經該管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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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