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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12條

社員認購社股,分□期繳納,但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於所認股金總額 四分之一,餘額繳納日期,由社員大會決定之,社員無力繳納股金時,本 社得以該社員勞力折合繳納,並得以實物抵充之。 前項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本社得將其應得之利息及盈餘撥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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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