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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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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14條
本社設理事會,執行本社一切社務,由社員代長大會 (鄉鎮區社用) ,社 員大會 (保社用) 選舉理事□人 (至少三人) ,候補理事□人 (至少三人 ) ,候補理事□人 (至多不得超過理事人數二分之一) 組織之。並由理事 互推一人為主席,按月舉行會議。 前項理事之任期為□年 (一年至三年) ,得連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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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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