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 › 第23條

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23條

理事、監事、評議員、各種委員會委員,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需公務費用 時,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惟理事兼任經理及經理以下其他職員時,得 酌支薪給。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