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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24條

本社出席縣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社員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一 年,但出席聯合社之代表被選為職員時,以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保合作社用) 本社出席鄉 (鎮) 合作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 一年,但出席鄉 (鎮) 合作社之代表被選為職員時,以鄉 (鎮) 合作社規 定之任期為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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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