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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25條

本社得設置左列各部,分別辦理各種事務: 一、信用部-辦理存款、放款、匯兌、儲押、及代理收付等業務。 二、供銷部-供給米、煤、雜糧、油、鹽、醬、醋、糖、菜、雜貨、花紗 、藥品、布疋、文具、種子、肥料、農具、家畜、家禽、樹苗、機器 等用品並辦理各項產品之倉儲及運銷等業務。 三、生產部-辦理墾殖、造林、畜牧、養魚及各種小工業,如搾油、製醬 、釀酒、釀醋、編織、冶鐵、機械、磨麵及一切日常用品之製造業務 。 四、公用部-辦理增進社員福利;改善社員生活之公用設備,如公用水井 浴室、理髮室、公墓、郵櫃、膳廳、俱樂部等業務。 五、利用部-辦理生產上需要之設備;以供社員生產上使用,如電力水力 機器設備等。 六、其他。 以上各部之設置及其業務,得由理事會之議決,分別緩急,先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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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