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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7條

本社社員出款原因,為下列各種: 鄉鎮合作社用個人社員: 一、喪失第六條資格。 二、死亡。 三、除名。 四、因遷離業務區域自請退社。 法人社員: 一、破產。 二、解散。 三、與其他合作社合併者。 四、專營業務合作社及其他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自請退社者。 (保合作社用) 一、喪失第六條資格。 二、死亡。 三、除名。 四、因遷離業務區域自請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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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