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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8條

本社社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 ,予以除名,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社員,並報告社員大會。 一、不遵照本社章則及社員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者。 二、有妨害本社社業務之行為者。 三、有犯罪或不名譽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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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