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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47條

市政府應於選舉完畢後,將當選人候補當選人姓名及選舉經過情形,報告 選舉監督,並應將有效無效之選舉票保存六個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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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