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 第18條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18條

第 三 章 重劃計劃之擬訂、核定及公告通知
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將部分業務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其委託作業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委託之法人或學術團體,以經營業務有辦理土地重劃項目,並置有地政、測量專業人員為限。
AI 白話解釋

「重劃計劃之擬訂、核定及公告通知」的其他條文

第14條重劃地區選定後,主管機關應舉辦座談會,並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前項座談會…第15條依本條例辦理市地重劃計算重劃人數及面積時,除下列規定外,以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一、公同共有…第16條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後,主管機關應即依法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舉行說明會,說明重劃意旨及計…第17條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修訂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時,對土地所有權人提出而未採…
← 第17條看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