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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 第48條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48條
第 七 章 地籍登記
重劃前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土地,如無本條例施行細則
第八十九條
所定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之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二個月內邀集權利人協調。協調成立者,應於權利變更登記後函知有關機關逕為辦理終止租約登記。協調不成者,應於權利變更登記後函知有關機關逕為辦理租約標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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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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