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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3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於公司網站公開下列必要互連資訊: 一、互連請求之作業流程(含程序、處理時間等)、申請書表及所需文件。 二、可供介接之網路介面規範、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技術概要說明。 三、費率。 四、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二條核准公開之參考協議範本。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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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