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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4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於他電信事業合理請求下,應提供之互連資訊範圍至少包含: 一、互連架構。 二、互連設備介面、協定、總容量及剩餘容量。 三、機房位置及可供設備共置之空間。 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應提供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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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