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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
› 第7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 第7條
為辦理本法
第二十七條
第三項特定電信服務市場界定範圍之檢討,主管機關應於每三年屆期後,進行檢討程序。 前項情形,經主管機關通知之相關電信事業,應於指定期間內提出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應依據前項資料檢視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界定,舉行公聽會聽取相關電信事業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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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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