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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 第6條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所認定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主管機關得採取必要之特別管制措施。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應於採取特別管制措施前提出公開諮詢文件,就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認定及擬採取特別管制措施之規劃提出說明,並舉行公聽會以聽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諮詢結果以公開為原則,但有涉及營業秘密或公務機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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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