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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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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第10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依前條規定報請核定主要資費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訂定或調整資費之詳細說明及所需之營業收支、損益成本分析及新舊費率對照表。 二、實施日或預定實施日。 三、定有實施期間者,其適用期間。 四、特定實施地區者,其地區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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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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