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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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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第9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就主管機關公告主要資費之訂定或調整,應於預定實施日十四日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於核定文到次日以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等適當方式完整揭露資費訊息後依預定實施日實施。但預定實施日早於公告日起七日以上者,應改於公告日起七日後實施。 市場顯著地位者之促銷方案,其實施內容包含主要資費項目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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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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